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健康扶贫工作总体要求,推动健康扶贫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乡村两级干部、第一书记和包村干部了解和掌握政策,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并对健康扶贫相关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现健康扶贫相关工作及政策梳理如下:
一、实施对象
经精准识别后我市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具体内容
(一)政府资助参保。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需缴费元,由民政部门按元给予补贴。
2、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出资每人每年元,为二、三星贫困家庭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二、三星贫困家庭患者,治疗费用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医疗支出在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可继续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再按85%比例予以报销。
(二)看病享受“五提高、一增加、一降低、三减免”政策。
年重点扩大县域内就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达到85%。
1、五提高。一是提高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对患有32种常见慢性病(见附件1)的贫困参合患者,在县域内县级、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65%,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元。二是提高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对患有42种特殊疾病(见附件2)的贫困参合患者,在省内县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低比例起付段以上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5%、65%、60%。其中属重大疾病病种的,在县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照重大疾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是85%、70%、70%;儿童“两病”、妇女“两癌”在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按75%比例报销。三是提高新农合普通疾病住院患者报销比例。贫困参合患者在乡级、县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报销比例分别可达到95%、85%、65%、60%。四是提高重大疾病报销比例。对患有42种重大疾病(见附件3)的贫困参合患者,在乡级、县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报销比例分别是95%、85%、70%、70%。其中,儿童“两病”、妇女“两癌”在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按75%比例报销。五是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在年各段报销比例提高5%的基础上,每段的报销比例再各增加5个百分点,报销比例可达到60%-90%,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
2、一降低。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元。
3、一增加。增加残疾人康复新农合报销项目。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23个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4)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
4、“三减免”。医院、医院开展28种重大疾病(见附件5)及心脏病患者兜底保障政策,省医院针对肝癌、肺癌等需手术治疗的28种重大疾病,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实现目录内医药费用全免;省医院针对28种重大疾病外的住院贫困参合患者,给予目录内医药费用再减免5%;医院免费为全省农村心脏病贫困参合患者开展心脏支架、搭桥等手术,所需费用除新农合正常支付外,其余部分由吉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承担。
(三)重度贫困人口兜底医疗救助。
政府每年列支不少于0万元的大病救助基金,对重度贫困人口实行兜底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三星贫困家庭患者(特别是患28种重大疾病的三星贫困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医院)治疗,治疗费用经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医疗支出的剩余部分在政府大病兜底救助基金中予以解决。
(四)“三下沉、两提高”政策。
1、“三下沉”。
一是供药环节下沉。将乡镇卫生院用药目录的药品下沉到村卫生室,由村卫生室保障供应,相关的报销手续由乡医到卫生院办理。通过乡镇卫生院定期送医下乡,使贫困患者在村卫生室便可享受到原来乡镇卫生院门诊用药的政策,把乡级的供药政策下放到村,有效解决32种慢性病在村卫生室就医用药的问题。
二是技术资源下沉。医院的技术力量下沉到基层,同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增加辅助检查项目,提升基层的服务能力,实现贫困患者在基层首诊。医院定期送医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定期送医到村卫生室,解决基层医务人员匮乏、技术水平不高的问题,使贫困患医院优质服务,有效指导42医院的就诊治疗问题,使贫困患者在享受高比例的住院报销政策的同时,也可减少其他支出。
三是健康服务下沉。将健康服务与脱贫攻坚有机融合,促进贫困人口走向健康。通过组建健康服务团队,百分之百地与贫困人员签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实现对贫困患者包括基本医疗、健康知识、预防保健、生活干预以及合理用药、有序就医的指导和服务,使贫困人口摆脱疾病困扰。
2、“两提高”
一是提高门诊报销比例。
1.村级门诊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80%。
2.乡级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80%。
二是提高门诊报销封顶线。
1.村级门诊报销封顶金额由50元提高到80元,每人每年比原来增加30元。
2.乡级普通门诊封顶报销金额由元提高到元,每人每年比原来增加元。
(五)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大安市两镇中心卫生院、大安市两家镇同建卫生院、大安市月亮泡中心卫生院)住院实行“先住院、后付费”,持新农合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和扶贫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
(六)实行一人一策,分类救治。
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对精准扶贫对象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员进行分类救治。重点选择家庭负担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疗效确切、能一次性治愈的大病开展集中救治,力争让患大病和慢性病的贫困人口早日康复,摆脱贫困。
(1)组建医师健康扶贫巡回医疗队,开展全市巡回医疗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动员县、乡、村医师深入乡镇、村屯,对扶贫部门已经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对象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提供精准医疗服务。
(2)组建签约服务团队,制定健康干预措施。按照“精准扶贫,一人一策”原则,以县为单位,由县、乡、村医务人员组成的医疗签约服务团队,按照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名单,入村入户了解精准扶贫对象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的详细情况,并逐一采取健康干预措施,提出明确诊断、提供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对因条件不具备,暂时不能做出诊断的,医院进行相关辅助检查后,再实施干预措施。对患有疑难杂症的患者,由市(州)医疗机构派出的专家指导和参与进一步诊断和治疗。对市(州)级专家尚不能解决的疑难杂症患者,医院派出的省级医疗专家或省级巡回医疗队的专家指导和参与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3)结合贫困患者病情,实施分类救治。一是能够在当地一次性治愈的疾病,由县级医疗机构开展集中救治;二是因技术水平无法进行诊疗的,逐级向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申报,由上级医疗机构派出的医疗队专家或接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三是需要住院维持治疗的,将贫困患者安置在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四是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由县级医疗机构指导和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和康复管理。
(4)对28种疾病实施免费治疗。精准扶贫对象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患有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胰腺癌、甲状腺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膀胱癌、肾癌、喉癌、鼻咽癌、成人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颅内肿瘤、脑出血、股关节置换、腰椎间盘脱出、动脉瘤、下肢深静脉栓塞、急性胰腺炎、白内障以及经血管介入治疗的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等28种疾病,需要手术治疗的,可医院进行慈善救助和免费治疗。
(七)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家庭医生制"是指通过签约方式,具备家庭医生条件的全科医生与签约家庭建立起一种长期、稳定的服务关系,以便对签约家庭的健康进行全过程维护的服务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医改任务,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省健康扶贫及家庭医生签约等相关工作要求到年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达%。
签约服务对象
签约服务对象原则上为全体居民。初期阶段,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为65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尤其是高血压、糖尿病、脑中风康复期、腰颈椎退行性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等)、学龄前儿童、孕产妇、精神病在家康复者、晚期肿瘤维持治疗患者、因病致贫患者、生活不便的残疾人、长期卧床者以及其他有签约服务需求的居民。确保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提供相应的免费签约服务,建立相应的电子健康档案。
签约服务主体
乡镇、社区医生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签约服务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以及具备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师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经卫生计生委组织考核合格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为主体。
签约服务原则上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团队原则上由专科医师、全科医师和健康管理人员组成“1+1+1”小组,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时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
签约服务的基本内容
签约服务由无偿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有偿服务项目组成,实行打包服务。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综合服务等三个方面内容。社区医生(村医)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由社区医生(村医)执行。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街道社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免费为居民提供的12类46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基本医疗和预约转诊服务。为签约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等服务;如遇有疑难、急重症或受条件限制,医院诊疗的病例,家庭医生要及时提供转诊服务,并履行转诊手续。
(3)健康综合服务。以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为基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家庭医生每年对签约居民进行1次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健康危险因素、危害健康行为等健康问题,并根据评估结果,量体制订个性化健康方案,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在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居民多元化健康需求,使居民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也掌握常见的预防保健措施;为行动不便的签约服务对象提供电话咨询、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家庭康复指导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健康管理团队可以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对于未签约居民,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按规范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引导居民加入签约服务。
(八)开展巡回诊疗。
为解决贫困人口看病难的问题,由市直二级医疗机构组织巡回医疗队,定期到所包保的乡镇、村屯开展巡回医疗和义诊活动。医院、医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组建5个巡回医疗队,县、乡、村三级医生联合行动,分片包保,按照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签约服务、一人一策、分类救治五步原则,共同为贫困人口实施有效的服务。同时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脱贫攻坚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卫生和计生系统的实际,制定了“精准扶贫医疗专家行”活动方案,以市直二级医疗机构为依托成立五支医疗专家队伍,引导和支持医疗专家下基层通过开展巡诊、义诊、授课、手术、坐诊等形式指导基层开展健康扶贫工作,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积极作用,真正让专家在服务基层的实践中得到锻炼,让贫困群众在专家的服务中得到实惠,为深入推进健康扶贫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九)三级责任医生包保联系。
为引导贫困人口合理就医用药,印制并发放了10余张《大安市贫困户三级包保医生联系卡》,提醒贫困群众在患病时第一时间与包保医生联系,由包保医生引导用药及治疗。
根据白城市卫计委的统一安排,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患者人员在建立一人一策的基础上,全部填写“白城市贫困人口治疗建议卡”,贫困人口治疗建议卡的填写医院共同完成,即:医院指导下,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共同完成。根据贫困人口所患疾病,在建议卡上写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用药时间及可报销的比例等信息,引导贫困患者用药。
(十)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大项46小项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大项46小项
序号
类别
服务对象
项目及内容
一
建立居民档案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民
1、建立健康档案。2、健康档案维护管理。
二
健康教育
辖区内居民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三
预防接种
辖区内0-6岁和其他重点人群
1、预防接种管理。2、预防接种。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
儿童健康管理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1、新生儿家庭访视。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3、婴幼儿健康管理。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五
孕产妇健康管理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1、孕早期健康管理。2、孕中期健康管理。3、孕晚期健康管理。4、产后访视。5、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六
老年人健康管理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1、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2、体格检查。3、辅助检查。4、健康指导。
七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1、检查发现。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
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
1、检查发现。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八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1、患者信息管理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康体检。
九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辖区内肺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
1、筛查及推介转诊。2、第一次入户随访。3、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4、结案评估。
十
中医药健康管理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和0-36个月儿童
1、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2、儿童中医调养
十一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辖区内服务人口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现和登记。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十二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辖区内居民
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2、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3、学习卫生服务。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附件1:32种常见慢性病
附件2:42种特殊疾病
附件3:42种重大疾病
附件4:23种康复项目
附件5:28种重大疾病
附件6:农村重度贫困人口享受兜底住院治疗的程序
附件7:农村重度贫医院免费住院治疗流程图
附件8:先诊疗后付费的内容及流程
附件9:大安市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
附件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有的情形
附件11: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大项46小项详细内容
附件1:
32种常见慢性病:慢性支气管炎、肺纤维化、慢性阻塞性肺病、哮喘、慢性肺原性心脏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缺血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心功能Ⅱ、Ⅲ级)、心内膜炎、慢性心包炎、心律失常(限房颤)、恶性肿瘤镇痛治疗、脑出血(恢复期)、脑梗塞(恢复期)、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胆囊炎、慢性胰腺炎、脑动脉供血不足、胃溃疡、慢性鼻(咽)炎、慢性鼻窦炎、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的)、痛风、慢性腹泻、慢性肠炎、高脂血症、子宫内膜异位症、中耳炎、慢性肾炎、脊柱退行性疾病、慢性胃炎等
附件2:
42种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友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脑瘫、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心脏换瓣膜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胃息肉内镜治疗、痔疮门诊手术治疗、肾、输尿管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药物治疗)、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病毒性肝炎、肝豆状核变性、肝硬化、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外阴白斑、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肾病综合征、血吸虫病、克山病、囊虫病、大骨节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布鲁氏菌病、手足口病、帕金森氏病、癫痫、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性精神病、强直性脊柱炎、银屑病、结肠(直肠)息肉内镜治疗、重症肌无力、白癜风、系统性红斑狼疮、艾滋病、儿童苯丙酮尿症等
附件3:
42种重大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限经血管介入治疗)、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肝癌、甲状腺癌、卵巢癌、淋巴癌、膀胱癌、喉癌、鼻咽癌、胰腺癌、肾癌、白血病、心脏病(限手术治疗及介入治疗)、脑出血(限手术治疗)、腰椎间盘脱出(限手术治疗)、关节置换(限髋、膝关节)、子宫内膜癌、颅内肿瘤(限手术治疗)、动脉瘤(限手术治疗)、急性胰腺炎、下肢深静脉栓塞(限手术治疗)、重型病毒性肝炎、儿童尿道下裂等
附件4:
23种医疗康复项目:运动疗法(全身肌力训练、各关节活动度训练、徒手体操、器械训练、步态平衡功能训练)、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含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失语症检查、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关节松动训练[小关节(指关节)]、关节松动训练(大关节)、认知知觉功能检查(包括计算定向思维推理检查)、吞咽功能障碍评定、言语能力评定(一般失语症检查)、言语能力评定(构音障碍检查)、言语能力评定(言语失用检查)
附件5:
28种重大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胰腺癌、甲状腺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膀胱癌、肾癌、喉癌、鼻咽癌、成人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颅内肿瘤、脑出血、股关节置换、腰椎间盘脱出、动脉瘤、下肢深静脉栓塞、急性胰腺炎、白内障以及经血管介入治疗的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等
附件6:
农村重度贫困人口享受兜底住院治疗的程序
1、农村重度贫困人口就诊时要带好①村委会证明、②身份证、③农合证、④低保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医院)门诊挂
号就诊。
2、经门诊医生诊查后,符合住院指征应当住院治疗的患者,到住院服务窗口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前的一切费用由患者自己承担,包括门诊的相关检査和治疗费用。
3、患者持本人身份证、农合证、低保证和村委会证明到住院服务窗口签署《农村重度贫困人口(三星户)兜底住院协议书》,留存身份证、农合证、低保证和村委会证明即可住院治疗。
4、医院负责建立重度贫困患者兜底住院治疗档案。病情好转可以出院时只需在护士引领下到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交纳应自付的费用,并在各项报销完结时签字之后到服务窗口取回住院时上交的身份证、农合证、低保证即可离院。
5、医院无法保障治疗效果的重度贫困患者,由医院医院联系请专家来院会诊治疗。对经会医院诊治的病人,医院设有绿色转诊通道,帮助办理转院手续。
6、经同意转出县域外住院治疗的,须患者自己垫付医药费用。使用自费药品、自费卫生材料、自费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自费费用,由患者自己承担。对于符合规定的费用,待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回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报销事宜。
附件7:
农村重度贫困人口在本市
医院免费住院治疗流程图
附件8:
先诊疗后付费的内容及流程
符合规定要求的患者,入院就诊时,持新农合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和扶贫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一)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须交纳住院押金,但须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将其新农合证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交医疗机构保管。同时,提交村委会开具、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二)患者出院时,只需承担扣除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或者新农合补偿之后的个人费用部分。如果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能一次性结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归还患者的有关证件,并办理出院手续;确因家庭困难,不能一次性结清的,可到所在村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疗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三)需长期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并与患者签订还款协议书,逐步收回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保证机构正常运行。
附件9:
大安市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
“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
附件1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有的情形
(1)酗酒、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医疗费用;
(2)近(弱)视矫正术、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
(3)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4)义齿、眼镜、助听器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推拿治疗等器械费用;
(5)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
(6)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和政策规定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7)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
(8)不持有扶贫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的患者。
附件11:
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大项46小项详细内容:
一是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结核病患者和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服务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医疗保健卡。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二是健康教育服务
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服务内容
(一)健康教育内容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服务形式及要求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1)发放印刷资料
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放置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候诊区、诊室、咨询台等处。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并及时更新补充,保障使用。
(2)播放音像资料
音像资料包括录像带、VCD、DVD等视听传播资料,机构正常应诊的时间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候诊区、观察室、健教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每个机构每年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宣传栏不少于1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宣传栏一般设置在机构的户外、健康教育室、候诊室、输液室或收费大厅的明显位置,宣传栏中心位置距地面1.5~1.6米高。每个机构每2个月最少更换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各种健康主题日或针对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发放宣传资料。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开展9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居民学习、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两个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务人员在提供门诊医疗、上门访视等医疗卫生服务时,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
三是预防接种服务
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服务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在边远山区、海岛、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3、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二)预防接种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部分省份对重点人群接种出血热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高危人群实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群体性接种工作和应急接种工作。
1、接种前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2、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3、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
(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四是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服务内容
(一)新生儿家庭访视
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二)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三)婴幼儿健康管理
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有条件的地区,建议结合儿童预防接种时间增加随访次数。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婴幼儿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四)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体儿童可在托幼机构进行。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膳食、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五)健康问题处理
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有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等情况的儿童应当分析其原因,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对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龋齿、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
五是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服务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1、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
1、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3、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五)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产妇应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三)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四)健康指导。告知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1、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2、对体检中发现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
3、进行健康生活方式以及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等健康指导。
4、告知或预约下一次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
七是慢性病(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一、高血压患者服务对象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高血压患者服务内容
(一)筛查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有必要,医院确诊,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二)随访评估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1)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症状,如出现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4)询问患者症状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三)分类干预
(1)对血压控制满意(收缩压mmHg且舒张压90mmHg)、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
(2)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即收缩压≥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时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4)对所有的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四)健康体检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具体内容参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糖尿病服务内容
(一)筛查
对工作中发现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
(二)随访评估
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
(1)测量空腹血糖和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血糖≥16.7mmol/L或血糖≤3.9mmol/L;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mmHg;有意识或行为改变、呼气有烂苹果样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多饮、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肤潮红;持续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次/分钟);体温超过39摄氏度或有其他的突发异常情况,如视力突然骤降、妊娠期及哺乳期血糖高于正常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计算体质指数(BMI),检查足背动脉搏动。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吸烟、饮酒、运动、主食摄入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三)分类干预
(1)对血糖控制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
(2)对第一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或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情况进行指导,必要时增加现有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糖药物,2周内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4)对所有的患者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四)健康体检
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具体内容参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八是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服务内容
(一)患者信息管理
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二)随访评估
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分类干预
根据患者的危险性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1、病情不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对于未住院的患者,在精神专科医师、居委会人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2周内随访。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找原因对症治疗的措施,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医生取得联系,或在精神专科医师指导下治疗,经初步处理后观察2周,若情况趋于稳定,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若初步处理无效,则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病情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4、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四)健康体检
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
九是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计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服务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五)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十是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十一是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和0-36月儿童)
老年人服务对象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老年人服务内容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一)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中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36个月儿童。
儿童服务内容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一)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
(二)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十二是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
(一)筛查及推介转诊
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
(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1、督导服药
(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随访评估
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
3、分类干预
(1)对于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2)患者未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嘱服药,要查明原因。若是不良反应引起的,则转诊;若其他原因,则要对患者强化健康教育。若患者漏服药次数超过1周及以上,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进行报告。
(3)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患者,要立即转诊,2周内随访。
(4)提醒并督促患者按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四)结案评估
当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要对其进行结案评估,包括:记录患者停止治疗的时间及原因;对其全程服药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收集和上报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同时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转归评估,2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及确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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