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海口市健康扶贫分类救治及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扩大至25种。其中,通过补偿救助及商业健康医疗保险进行赔付后,个人实际自付费用部分超过元的进入兜底救助。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总医疗费用的10%。
据海口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郝新华介绍,国家对于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助的病种共有7种,包括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直肠癌、结肠癌、食道癌、胃癌,在这个基础上,海南省对于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助的病种增加了重症地中海贫血以及白内障。而海口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助的病种增加至25种。
海口市卫生局和市民政局按照分片包干、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充分利用省级医疗资源,确定市级医院。
该《方案》指出,到年底前,通过组织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对全市农村贫困人口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型地中海贫血和白内障等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
海口市各区应根据救治对象罹患疾病的轻重缓急,有计划地组医院进行救治。对救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救治台账,按时报送救治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年底前,使核准的农村贫困大病患者专项救治率达到%,慢性病治疗、管理签约服务率达到%。
对患有纳入海口市重大疾病慢性病管理的28种慢性病患者进行集中检查和分类救治。对上述大病及28种慢性病疾病,分别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限价付费,费用总额控制,对慢性病实行分类、定额、提高报销比等政策。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联动、保障作用,降低贫困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大病救助补偿标准患有25种重大疾病的海口农村贫困人口患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先按政策给予报销补偿,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元)的,由保险公司按照大病保险赔付标准进行赔付。通过上述补偿后,个人实际自付费用部分超过元的进入兜底救助。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总医疗费用的10%。
海口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计生特困户,经市、区民政局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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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都市报国际旅游岛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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