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4S店违约不交付新车部门联合约谈助维权
年6月以来,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宜昌市消委陆续接到消费者对宜昌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宝泽)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按时交车的投诉,共有40位消费者已交款未能按时提车,涉及购车款共计余万元。
伍家岗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迅速对宜昌宝泽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尽快解决资金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向该公司下达《监督通知书》,要求其在未解决完上述问题之前,不再继续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和收取新客户订(定)金或全款。
9月8日,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市消委及时组建工作专班,针对宜昌宝泽无力处置应对消费者合理诉求的情况,克服重重困难,在做好消费者安抚工作的同时,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促使宜昌宝泽的上级法人公司来宜接受约谈,最终确定了相关处置方案。
截止年10月26日,涉案的40辆新车全部交付至消费者手中。历时近四个月,在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市消委的共同努力下,这起涉及40多人的重大群体性投诉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家合同违约引发的群体投诉,由于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后,用车辆合格证质押在银行进行贷款,由于自身资金问题无法按时还款,导致车辆合格证不能赎回,也就无法向消费者交车。商家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无法按照合同履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约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的群体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委组织积极履职,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形成了社会维权协同共治合力,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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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新房设计存在重大瑕疵司法维权成功挽回损失
年9月15日,消费者陈女士、黄先生在宜昌市夷陵区某售楼部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首付款元,剩余房款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年1月,陈女士、黄先生收房后发现该房屋厨房无烟道,厨房对应的上层为卫生间,消费者认为该房屋不符合《住宅设计标准》,没有考虑消费者的心理感受和生活禁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设计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日常生活习惯,且东方金亚地产公司未履行相应的瑕疵告知义务,房屋存在的瑕疵亦无法补正。消费者购买房屋用于正常居住生活的目的不能实现,遂判决解除合同,返还消费者首付款及贷款本息,办理网签及预告登记解除手续。东方金亚地产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两级法院审理,成功帮助消费者退房并挽回损失30万余元。
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后收房时发现房屋设计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未考虑消费者的生活禁忌和生活感受要求退房退款。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房屋属于商品,购买房屋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是大事要事,需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消费者的购房目的都是用于居住生活,该房屋设计违背了一般大众的心理预期和生活禁忌,且在购房时未告知消费者这一重大瑕疵,法院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消费者购房款和损失,成功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同时在判决中对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并由其承担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有利于引导房屋销售者守约践诺讲诚信,营造互惠共赢的消费环境。
案例提供: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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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农民购买肥料受骗农业执法出手维权
年底,市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有一肥料推销团伙在点军区的桥边镇、土城乡等地把普通磷肥宣传为微生物有机颗粒磷肥高价推销给当地农民,受骗人数多、金额大,要求退货退款。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投诉后,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经调查发现,有一外地的肥料推销团伙在桥边镇、土城乡等乡镇以免费培训用餐、送礼品的方式引诱农民,并将标称为湖北泉峻磷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磷肥宣传为微生物有机颗粒磷肥,以超过普通磷肥3倍多的市场价格销售给当地农民。该批肥料共46吨,销售金额高达11余万元,涉及联棚、桥边、土城等三个乡镇共户农民上当受骗。由于该团伙在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迅速逃逸,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导致调查工作陷入僵局。执法人员在对该批肥料进行抽样检测的同时,立即联系了湖北泉峻磷化有限公司,要求其派人来宜配合调查。经过反复沟通和普法宣传,该公司承认与该推销团伙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并默许配合了其推销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随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组织该公司与户农民进行了行政调解。年初,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该公司回收了该批46吨肥料,并将涉案的11余万元货款逐一退还给户农民。至此,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投诉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有力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资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农资安全问题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本案中,市农业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主动担当、迅速行动,通过调解,迅速妥善地化解了纠纷矛盾,避免了一起重大群体性投诉的发生,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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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高额保价名不副实邮政调解挽回损失
年8月1日,周先生从网上购买了8件陶瓷工艺品,收到快递包裹后,和SF工作人员一起当面拆开查看时,发现有6件工艺品不同程度破损。周先生希望SF公司按照保价金额2万元进行赔偿。8月25日,周先生向市邮政局投诉SF公司,要求其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经核实,该快件为SF快递,由南京发往宜昌,运费元,包装费11元,保价费元(保价元),费用合计元。市邮政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了周先生的6件工艺品破损情况、开箱照片等证据,询问了双方沟通赔偿事宜进展情况,鼓励消费者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向SF快递公司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敦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赔偿责任。年9月2日,经过多次沟通调解,按照工艺品的破损程度定损,SF快递公司赔偿了周先生1.5万元,成功化解了此次纠纷,周先生表示满意。
近年来,快递服务业发展迅猛,已然是老百姓日常生活高频次的消费项目,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问题也逐年增长。保价服务是快递企业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其作用应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快递企业不能为了降低自己的损失和风险,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让保价服务名副其实。本案中,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及时为购买了保价服务的消费者挽回了损失,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宜昌市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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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水产品宣称“野生”误导消费市场监管认定虚假依法查处
年10月10日,伍家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反映三峡物流园S-号个体工商户彭某利用牌匾广告宣传“野生龙虾、泥鳅、鳝鱼批发”的问题线索。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后确认线索属实,因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局于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证,年4月21日,彭某承租宜昌市伍家岗区三峡物流园S-号门店从事水产品批发业务,其发布的内容为“野生龙虾、泥鳅、鳝鱼批发及电话号牌”的牌匾广告实为上一任经营者制作发布。在其承租店铺后,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没有更换广告内容,仅将联系方式更换为自己的电话号码。其对外销售的淡水龙虾均系从松滋市一个体户黄某处购进的养殖龙虾,并非野生。彭某将养殖的淡水龙虾以野生龙虾的名义对外宣传销售,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从而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形成实质性的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发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年11月3日,伍家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长江十年禁渔,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利生态、利民生、利长远的重大决策部署。市场监管部门在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中认真履职,一方面加强普法和舆论宣传,引导市民文明理性消费;另一方面严格查处市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违法行为。在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同时,有力打击了以“长江鱼”、“野生”等为噱头,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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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电视机退货起纷争司法调解化解矛盾
年11月10日,消费者侯先生在宜昌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某卖场花费元购买了一款长虹55G7电视机,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后,双方就元包装费未达成一致,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卖场立即退还侯先生元包装费,赔偿误工费、咨询费、查询费等各项损失元,增加赔偿购买商品价格的二倍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经核实,侯先生参与了该卖场“双十一”的活动,年11月10日,侯先生支付该电视机预付款元,后面又给了服务员元现金,最后成交价元。年11月13日,该卖场工作人员上门安装电视机,收取侯先生安装费元现金。年11月13日,侯先生发现电视突然闪屏,向该卖场反映了问题。年11月22日,该卖场的工作人员上门将电视机取走,称取走电视机的时候没有外面的纸盒需要收取包装费,彩电上墙后不能再进行销售要返厂需要收取折旧费,采取的是无理由退货所以需要收取运费,退货退款元,该卖场仅收取包装费、折旧费、运费元。侯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宜昌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某卖场退还侯先生包装费元、安装费元,并补偿其他损失元,共计元;二是侯先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与宜昌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某卖场就本案所涉此事不得再有其他纠纷;三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侯先生承担。
本案中,侯先生参加了卖场的促销活动,预付了货款,因电视机属于需要上门安装并调试的大型家用电器,某些质量问题在随后的使用过程中才会逐步显现出来。侯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向卖场以“闪屏”为由申请了售后,售后人员上门检验时虽自行记载为“未发现闪屏”,但却收回了电视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电视机是因质量问题退货还是无理由退货。因侯先生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检验质量问题的专业资质,而卖场又将电视机收回使得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检验。本案的讼争标的额较小,但双方争议较大,经过消费者委员会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讼中,经过法官的耐心说理释法,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退货退款的同时,卖场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运费、包装费、安装费损失,双方当庭履行完毕,有效化解双方矛盾,促使营造诚实信用、互惠共赢的消费环境。
案例提供: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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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违反合同强迫游客购物文旅执法诉转案获赔付
年9月28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彭某等游客来信,投诉宜昌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辉途公司)在行程中强行安排超市购物,导致部分景区内的项目未能游玩,未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旅游体验不佳,要求赔偿。
经调查,年9月8日,彭某等6人与宜昌辉途公司签订了“宜昌-神农架-恩施”13日行程的旅游合同(合同编号--),团款共计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宜昌辉途公司将恩施段行程委托给湖南某旅行社恩施分公司(以下简称恩施分公司)履行。恩施分公司履行接待合同服务时,安排彭某一行进购物超市停留约3个小时,损害了彭某一行的合法权益。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向宜昌辉途公司发出《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法调取了相关合同、材料,经与当事双方沟通,最终促成由宜昌辉途公司先行向投诉人一次性赔偿元的和解协议。同时,因宜昌辉途公司不能提供与恩施分公司的地接委托合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规定,被依法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2万元的罚款。
组团社将旅游目的地的行程交给地接社履行,符合操作程序,但因地接社的经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由组团社承担责任。执法部门在为消费者维权的同时,根据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了“诉转案”程序,严厉打击了不法行为,优化了旅游消费环境,维护了我市的旅游城市形象。
案例提供: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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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租车押金退还其纠纷道路交通部门解矛盾
年8月3日,一名外地游客在宜昌通过58同城平台在胜利四路的宏安汽车租赁代驾有限公司租车一辆,合同约定租期3天,租车费用为1元(第一天元、第二天元、第三天元),并当场交纳押金元。第一天租用时,车辆在行驶中出现各种故障,该公司指派的驾驶员称该车辆不能保证明天能正常出车。到达居住地后,游客按合同支付了元租车费用,但该公司拒绝了其更换车辆的要求,且不退还元押金,遂引发矛盾纠纷。
接到该游客投诉后,市道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第一时间赶赴宏安汽车租赁公司处理。经调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已明确了具体车辆。该公司认为车辆故障并不影响正常行驶,游客执意要更换车辆的要求违反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无果后,游客提出解除合同属于其单方违约,该公司故而拒绝退还押金。经过执法人员与该公司负责人反复沟通,该公司同意解除双方合同并退还了元押金。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汽车租赁作为个性化出行服务,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可和接受。宜昌作为全国知名的旅游城市和文明城市,汽车租赁行业作为面向八方游客的窗口之一,其服务质量和水平关乎我市城市形象。市道路交通综合执法部门秉承人民利益无小事的宗旨,维护了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提升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案例提供: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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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无证行医被举报查处美容不可盲目需谨慎
年12月23日,伍家岗区卫生健康局接廖某某举报,称谭某侠在伍家岗区某小区房间内对其进行非法医疗美容注射,造成鼻部坏死。由于案情复杂,办案难度较大,该局于年5月9日报请市卫生健康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市卫生健康委查实:谭某侠与廖某某偶然相识后,两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