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在于某家的一次补习课中,小张读单词时忽然晕倒。于某立即打电话给小张的家长,并拨打了。等待过程中,于某的爱人根据急救医生指示,不断为小张进行心脏复苏和人工呼吸,直到小张的父亲陪同小张上了救护车。医院后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为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猝死。
事后,小张家长要求于某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年9月,小张的父母诉至法院,诉称,因补习时于某言辞过于激烈,致小张突然晕倒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要求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6万余元。于某则认为,小张死亡是因突发先天性心脏病所致,且其事发时采取了很多措施,其对本案事故无任何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小张父母应举证证明于某对其子小张实施了人身损害侵权行为,且侵权与小张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小张的先天性心脏病病史、病发症状及抢救记录,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亡另有原因时,可推断小张死于先天性心脏病。于某对小张有先天性心脏病一事事发前并不知情,事发时,于某的应对方法也无不妥,故,于某对此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小张父母称于某对小张言辞过于激烈,未提供任何证据,不应采信。
综上,不应由于某对小张的猝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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