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资助参合。年起,除原规定由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分别资助当年度个人参合(保)的11类特殊人群(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外,对其余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当年度个人参合(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予以资助,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合(保)。
2.基本医保。提高农村特殊人群报销比例:将农村特殊人群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原80%提高到90%,封顶线由元提高到元/人/年;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在乡镇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按95%报销,县级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85%报销,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75%报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按65%报销。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80岁以上低保老人、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麻风病人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费用%报销,县区外提高10个百分点报销。取消农村特殊人群起付线:农村特殊人群在市内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经转诊到市外就医的也不设起付线,未医院就诊的起付线统一为元。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不设起付线。将“康复综合评定”等19项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大大病保障力度:按国家、省规定继续将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血友病A、儿童两病(儿童急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为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症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13种大病纳入大病专项救治病种,救治费用实施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全额支付。提高慢性病门诊保障:将慢性病保障病种从25种扩大到40种,封顶线提高到0元。对农村特殊人群慢性病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报销,即在乡镇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90%比例报销。三级医疗机构按80%报销。提高大病门诊保障:大病门诊封顶线提高到5万元,对农村特殊人群大病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报销,即在乡镇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95%比例报销,三级医疗机构按85%报销。
3.大病医保。取消起付线:对农村特殊人群取消普通人群0元起付线,实行零起付线制度。提高报销比例:对农村特殊人群大病医保报销比例分档提高11个百分点,即对合规自付费用小于等于1万元的部分报销70%,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2万元的部分报销75%,大于2万元,小于等于3万元的部分报销80%,大于3万元,小于等于4万元的部分报销85%,大于4万元,小于等于5万元的部分报销90%,大于5万元,小于等于6万元的部分报销95%,超过6万元的部分%报销。
4.医疗救助。一是加大资助参保力度。按《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毕府办发〔〕54号)文件规定,对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其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予以资助,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二是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经过基本医保、大病医保报销后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年度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的,再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点保障户和一般保障户、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大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按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部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是对特困人员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和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解决。
5.医疗扶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政策”补偿后,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医疗扶助制度,对其进行专项扶助。同时,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