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小马怀孕后,在医院建立了孕产期保健档案,医院医师的要求,先后进行了13次B超检查,其中两次B超检查为专门针对胎儿心脏和心脏畸形的排查检查、一次中孕期唐氏综合性血清学筛查、一次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无创基因检测。
在上述所有的检查中,医院的工作人员为小马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中未发现胎儿存在畸形或其他异常情况。
(图片来源于网络)
年2月,医院顺利产下一子。次日,医院医生在对婴儿进行初生检查时诊断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小马夫妇为救治儿子,医院,前后花费医疗费20多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小马夫妇认为,医院能够提前告知新生儿可能存在先天性心脏病的风险,他们会选择人工流产,不会生下有缺陷的孩子。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未能对胎儿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作出专业诊断并提出专业的医学指导和意见,致使小马生产的孩子存在先天性心脏病,并由此承担了巨额医疗费用。
为此,医院起诉到法院,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
今日普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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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
朱赫律师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小马生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孩子,其病因属于严重复杂的先心病,在胎儿期属于可以诊断的范围,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产前检查和诊断时,因为过失没有充分履行诊断义务,没有发现胎儿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告知小马需要作进一步产前检查,使具有先天性缺陷的小生命降生,给生育缺陷儿的父母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医院的行为构成对医疗服务义务的违法,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小马夫妇的知情权、优生优育选择权。于是法院支持了小马的诉讼请求。
让我们重温一下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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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OK!
我们再复习下今天的内容:
医院是否应当承赔偿责任呢?
A、应当
B、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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